假冒注册商标案:涉案金额按什么价格算,直接影响量刑
承办说明:本文所述案件由本人指挥团队承办,具体辩护工作由团队律师执行。当事人、企业名称和文书编号已打码。
先说结论:
-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有三种计算口径,适用顺序不同,得出的金额可能相差数倍。
- 侦查阶段最常用的是”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”——因为查不到实际售价时只能这么算。这也是金额被算高的主要原因。
- 改变金额认定靠的是补充证据,不是主张。要拿得出能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客观材料。
- 金额下降不等于降档。数额减少未必改变量刑幅度,但会显著影响在同一档次内的具体刑期,以及能否适用缓刑。
一、三种计价方式,适用顺序不一样
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”非法经营数额”规定了递进的计算方式,大意是:
| 情形 | 计算依据 |
|---|---|
| 侵权产品已销售 | 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|
| 侵权产品未销售,有标价 | 按标价计算 |
| 未销售且无标价,或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 | 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|
以上为原理性说明,具体条文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。
关键在最后一行:“无法查清”是一个兜底口径。当办案机关拿不到销售价格的证据时,只能按正品的市场价来算——而正品价通常远高于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。
这不是办案机关有意算高,而是证据不足时的必然结果。所以辩护工作的着力点,是把”无法查清”变成”可以查清”。
二、一起已办结案件:补充证据后,数额下来了,档次没变
一起已办结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中,当事人经营的生产企业被查获大量涉案产品。侦查阶段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核算,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属于”情节特别严重”档次,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团队介入后,判断数额认定存在问题,重点做了两件事:
第一,补充能够证明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。 目标是把计价依据从”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”拉回到”实际销售价格”这一档。经补充证据后,认定的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按正品价核算的金额,非法经营数额明显下调,这一认定被检察机关采纳。
第二,同步处理关联民事案件。 品牌方另行提起侵权之诉,主张赔偿数百万元。民事案件中,团队就查获产品的实际状态和实际获利金额举证。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,与品牌方最初的主张相差较大。
三、这里最值得说的是刑民之间的联动
单看刑事或单看民事,都不完整。
民事案件查明的产品单价,直接支撑了刑事案件中的数额主张;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,又改变了品牌方在刑事案件中对赔偿的预期——最初坚持的赔偿要求,最终以远低于初始主张的金额达成谅解协议。谅解是量刑时的从宽情节。
这两条线是互为条件的:民事上如果不能把实际获利说清楚,刑事上的数额主张就缺少支撑;刑事上如果数额一直按正品价挂在高位,民事赔偿谈判也很难有让步空间。
四、结果与需要说明的边界
本案刑事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。裁判文书编号已打码。
需要说明清楚的几点:
- 数额下降没有改变量刑档次。下调后的数额仍在”情节特别严重”的范围内。数额调整的实际作用,是让量刑落在该档次的下限,并为后续争取缓刑创造了前提。
- 缓刑的取得不是单一因素的结果。退赔、谅解、认罪认罚、罚金缴纳,这些从宽情节共同起作用,缺一环结果都可能不同。
- 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不相同,本案的处理方式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预期。
五、给同类当事人的三点建议
一、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、报价单、出入库单据,是这类案件里最要紧的材料。 不要因为”看起来是自己的问题”就不保存。这些恰恰是把计价依据拉回实际售价的关键。
二、被查获后不要急于处理关联的民事纠纷。 刑事、民事两条线的事实认定会相互影响,赔偿谈判的时机和数额都需要通盘考虑。单独谈民事,可能给刑事案件带来不利影响。
三、介入越早,可做的越多。 本案的数额问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的;如果拖到审判阶段才提出,检察机关的指控数额已经固定,改变的难度会大得多。
常见问题
问:查获的产品还没卖出去,也算涉案金额吗?
算。司法解释对已销售、未销售分别规定了计算方式,未销售的部分通常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。但**“未销售”这一事实在民事赔偿和量刑情节上都有意义**,值得单独举证说明。
问:涉案金额降下来,就一定能判缓刑吗?
不能这样理解。数额影响的是量刑档次和档次内的幅度,缓刑的适用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、有无退赔谅解、认罪认罚等情况,由法院综合判断。任何声称”金额降下来就能缓刑”的说法都不准确。
问:品牌方索赔金额很高,是不是只能接受?
赔偿数额是可以举证和协商的。实际获利、产品是否流入市场、是否已停止侵权,都是影响赔偿认定的因素。同类案件的判赔情况也可以作为参考。
最后
这类案件容易给人一个错觉:数额是鉴定出来的,改不了。
实际上,数额是按证据算出来的——证据变了,数额就会变。问题只在于,有没有人在还来得及的时候,把那些证据找出来。